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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指其“視人命如草芥”,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馬偉鋒報道:製造番禺一家六口滅門案的被告人蘇永勝,今天上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番禺沙灣法庭一審判決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永勝當庭表示不上訴。
  30歲的蘇永勝案發前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一家工廠打工。法院查明,今年4月下旬,蘇永勝因玩網絡游戲需要賠償網友損失及急於歸還老鄉欠款而萌生搶劫還錢的念頭,隨後購置了鐮刀、羊角錘等作案工具,並開始物色作案地點。
  4月27日,蘇永勝竄至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今日麗舍小區一棟樓房的天台,鎖定在此作案並再次購置了安全繩索、布鞋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3時許,他攜帶作案工具,用安全繩索從天台墜下,從打開的窗戶進入該樓22層某房客廳。
  進房後,蘇永勝首先發現客房內熟睡的被害人宋某容,於是用羊角錘重擊宋某容頸部意圖致其昏迷再搜尋財物,不料宋某容被打醒,即與蘇永勝展開搏鬥,被害人宋某植聞訊趕至該房與宋某容試圖聯手制服蘇永勝。
  在房內,蘇永勝先後將六名被害人殺害,其中包括兩歲的被害人宋某彬和五歲的被害人宋某妍。
  為了掩蓋犯罪現場,蘇永勝清洗了屍體和室內血跡,並搜得現金人民幣6800餘元、銀行卡6張、銀行U盾3個及手鏈一條。28日晚8時許,蘇永勝用搜到的鑰匙將房門反鎖,攜帶作案工具、血衣及上述搜獲的財物等逃離現場,併在途中將作案工具、血衣等分散拋掉。
  5月3日清晨5時許,蘇永勝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某工廠的宿舍被抓獲歸案。經鑒定,案發現場電風扇上提取的血指印與蘇永勝的右手環指指印樣本為同一人所留。
  今年10月23日,該案開庭審理時,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蘇永勝當庭無異議,未做過多辯解。當時檢方建議判處死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永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入戶搶劫公民財物,致6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蘇永勝視人命如草芥,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判決蘇永勝犯搶劫罪,判處死刑,追繳違法所得,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等共9萬餘元。
  解讀
  為何判處極刑?無自首立功等輕判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蘇永勝符合上述八種加重處罰情形中的兩種: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另外,根據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蘇永勝不是自動投案,因此不屬於自首,也未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悔罪表現也不突出,更沒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情節。也即,蘇永勝沒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因而,在犯罪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罪行極大的情況下,蘇永勝被判死刑並不意外。
  蘇永勝:沒意見,不上訴
  蘇永勝平靜地聽著法官宣讀判決書,面無表情。這位臉龐還透著稚氣的河南太康籍“80後”,喜愛玩網游,半年前的那場入室搶劫,毀滅了一個家庭的同時,也讓他走上了不歸路。
  受審時,蘇永勝明確表示沒有精神病,也未作出過多辯解,甚至沒有留下一滴悔恨的淚水。廣州市法律援助處指派的辯護律師回憶,蘇永勝曾托他轉告其家人不要來旁聽案件,也不要花錢請律師,“他覺得自己必死無疑”。而今,蘇永勝被判處死刑,這是如願以償,還是天違人願?
  “聽清楚了”、“沒意見”,當今天上午法官宣讀完判決,問他是否上訴時,蘇永勝表示不上訴。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廣州番禺一家六口滅門案凶手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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